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