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60(30)日、45日、30日内批准或者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准或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批准或者同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