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