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选民是文盲、残疾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应当按照选民本人意愿填写。

选民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