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之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判决为最后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