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本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工作、学习的地点和户口所在地不在一个地区的,经原选区同意后,在其工作或者学习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经户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外来人员,在本地暂住并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本人愿意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