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应当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