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一条已修改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和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选举工作组由本选区推荐的代表和该级选举委员会指派的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指导本辖区的选举工作。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个选举工作小组,负责安排本小组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