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