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存在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三)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挂牌督办事项,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