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火灾风险评价机制,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