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