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