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港、渔排、渔船的消防安全、火灾扑救、海上救援等工作。

渔港码头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渔排、渔船应当配备消防器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