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为其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鼓励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为消防队员购买因执行职务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工伤待遇、抚恤和保险金;符合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