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建设。组建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随意撤销。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