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