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