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