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并结合司法、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系统学习和熟练运用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