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第八条有效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社会事业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确属无法重建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