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第六条有效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和预留用地非因规划调整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