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社会事业设施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可对本目录进行调整或对个别不明项目者进行认定)

(一)科技馆(宫)

(二)大、中专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

(三)图书馆、文化宫(馆、站)、博物馆、美术类展览馆、纪念馆、专业画院、专业影剧院、音乐厅、青少年宫

(四)医院、卫生院、防治院(所、站)、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防疫站、血站、消毒站、急救中心(站)

(五)体育馆(场、中心)、田径场(馆)、球场(馆)、各类训练馆、游泳池、射击场

(六)电视台(站)、广播电台(站)及其主要配套设施

(七)计划生育服务站

(八)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

(九)各级党委机关报社、新华书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