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社会事业设施应充分发挥为社会服务的功能。社会事业设施实行使用功能登记制度。由社会事业设施使用单位持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向市、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确认后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