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上插播非法节目及信号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节目载体,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