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一、二级)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省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