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野外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或者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考察结果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外国人在本省野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或者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