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核发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