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在非禁猎区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以每年的6月至翌年的2月为猎捕期,3月至5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