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