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