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