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