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