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二)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三)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四)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