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二)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

(三)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

(四)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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