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逐步实行产业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