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