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建、修建或者拆除;逾期未改建、修建或者未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