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二)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要求的。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按每立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