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地便溺,任意抛弃动物尸体的;(二)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或者下水道的;(三)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未按时拆除的;(四)机动车辆车体破损、车容不整洁的;(五)设置鸽舍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