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任意抛弃动物尸体;(三)不得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和下水道;(四)不得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五)不得在出殡途中丢撒冥纸;(六)清掏的下水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于当天清理完毕,河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在三日内清理完毕。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