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除节庆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五天内撤除完毕。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