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户外广告(不含招贴广告)、牌匾、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破损陈旧的,设置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公共广告栏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除公共广告栏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