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九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产品必须妥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查封、扣押的部门可以决定先行处理,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一)易腐烂、变质的;(二)已经或者即将超过保质(保存)期、安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污染必须及时处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错误,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