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七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的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