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木材管理和运输第四十条已修改设立木材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或者撤销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由所在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树木、苗木、树皮运输。对未取得有效证件或者所运上述货物与证件不符的,有权制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