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研究部门进行业务深造或考察研究,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不断更新知识。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