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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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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

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内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各类学校及各种文化、技能培训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或使用藏汉双语授课。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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