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偷窃、非法收购和故意损坏井盖、井箅、电缆、照明设施等市政工程设施或妨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